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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发票有哪些注意的事项
2018-04-19 01:12 编辑:admin


自营改增的政策以来,无论是税收还是在发票方面的都有改变,那么,你知道营改增后发票的问题有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此专门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解答。 


一、营改增后大部分财务人问之前的地税发票还能用到何时,是否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的情况? 

答:按照税总规定, 5 月 1 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了,但是纳税人之前多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此时莫着急,规定可继续过渡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虽然 6 月 30 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但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样纳税申报则需要到国税申报,这一点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二、客户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因故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次营改增后,怎么开票才好? 

答:2016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申报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仅是补开发票的,可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国税与地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缴销之前在地税领取的发票后,才可领用国税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那么在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则会一律缴销。所以,领用国税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完全是没地税发票的,也不可存在国税票现地税票混用的问题。 


四、营改增前服务已经提供了,发票也开给了对方,但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 

答: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但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